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十二条规定,分户需要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因而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需提交分户协议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财产已分割的有效证明;浙公通字〔2008〕82号文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而县国土部门至今未收到上级相关文件,故暂时无法办理。
根据实际情况,《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嘉办[2008]107号规定:“在国家、省没有出台农村有关分房立户的新政策之前,为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分户登记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农村居民,在提供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或公证机关公证分割材料的基础上,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其它相关分户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分户登记。”
现在公证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过程中碰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后才能办理分户,去法院,兄弟两人感情很好,去法院总是不大好。这是一种普遍现象,群众认为闹翻了才会去法院。如此一来农村正常分户又变得无法办理。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时效性】1
【颁布单位】公安局
【颁布日期】1958/01/09
【实施日期】1958/01/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文号】
【题注】
【正文】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摘要,下位法与上位法有不一致的,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应该是结婚的那位,能够在村委会去的一个房屋指标吧,我都分到一个房屋指标。我爸爸妈妈的还是他们的房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