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
2、支付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及1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补偿。
3、需要补偿,与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一致,满1年赔偿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一般是不承担所谓的代通知赔偿金的赔偿的,尤其是在深圳,有专门的会议纪要文件予以说明的;
2、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员工还在上班,而用人单位没有意见,视为双方在延续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几种情形,那就是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二倍的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年限从入职那天开始到实际离职那天止;
3、是需要补签的。
1、要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原因来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和3都没有补偿,第一条需要补偿员工3个月工资,别的没了。
1.补偿一个月工资,外加你在这个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赔你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举例,你工作了14个月就是赔你1.5个月工资加补偿的那一个月工资总共2.5个月工资。再举例,你工作了3个月就赔你0.5个月工资再加补偿的那一个月工资总共是1.5个月工资。)
2.先把这个两个月的赔偿(即得到3个月的工资)拿到手,其余的补偿再参照第一条。
3、no。
前2个都是用人单位的问题,员工可以要求赔偿,第三个问题如果已经提前说了,那就没办法了,找工作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