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交易所昨天揭牌 他是做什么么的?

他的详细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2024-12-21 19: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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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所依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服务,挂牌公司股东数量在法定的非公众范围之内。
第二条 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三条 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四条 进入本交易市场投资,须按照本所规定申请注册为合格投资人。
第五条 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不符合条件未注册为合格投资人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通过市场以协议方式买入或卖出股权。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在做市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参与买卖本公司及市场其他挂牌公司股权。
第六条 投资人股权帐户分个人帐户和法人帐户。
第七条 投资人开设股权帐户,应同时在本所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开设资金帐户;资金帐户须保留足够的资金余额,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股权帐户和资金帐户须配套使用。
第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权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所持其所任职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事务代表所持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二章 定价与成交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所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不进行集中连续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段:
第一次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
做市商做市前报价时间为:9:25-9:30;
做市商双向报价做市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00;
第二次集合竞价时间为:14:00至14:15;
协商定价交易时间为:14:15至15:00。
第十三条 做市商双向报价、投资人定单限当市有效。
第十四条 市场报价或定单价均为实价,投资人定单均为限价定单。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交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 做市商双向报价和投资人定单的数量单位为挂牌交易公司全部股份的1/200,即一手,或其整数倍。卖出股权时,余额不足1手部分应当一次性卖出。
第十七条 本所对公司股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5%。
第二节 做市商报价规则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股权应当由至少一家做市商向交易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信息。
第十九条 做市商报价期间,投资人定单之间不直接配对成交。
第二十条 交易系统获得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包括全体做市商的买卖报价和数量。投资人可根据做市商买卖报价确定买卖定单的价格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在每一个交易日,做市商应按照本规则要求,针对其做市股权提供不少于3次合格报价。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人等于(或低于)买入报价的卖出定单或等于(或高于)卖出报价的买入定单,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以不低于买卖双方报出或定单的较低数量,自动成交。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定单数量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定单其余数量可继续有效。本交易日不能成交的,即自行作废。定单未成交的,投资人可以撤销定单并进行重新提交定单。
第三节 集合竞价规则
第二十四条 9:15-9:25投资人(做市商除外)向交易系统提交定单参与第一次集合竞价。
第二十五条 每个交易日14:00至14:15,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投资人买卖定单,交易进入第二次集合竞价时段。
第二十六条 做市报价时段结束后,新申报定单与做市报价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定单,分别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排队形成买入队列和卖出队列,市场进行集合竞价。
第二十七条 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定单成交,均为有效成交,投资人均应接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第四节 协商定价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14:15-15:00,由投资人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直接进行协商定价。
第二十九条 协商双方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由协商双方以协议交易申报形式在15:00以前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在收到有效申报信息后立即成交,并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进行股权交割和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协议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在第二个交易日中午闭市前以书面形式报本所备案。
第五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权的开盘价由第一次集合竞价产生,如无成交价,则以最优买卖盘平均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二条 每一交易日,以成交量为权重,对做市商报价期间最后一次成交价、集合竞价成交价和协商定价成交价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交易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术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五) 其它必须临时停市或停牌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出现投资人无法提交买卖定单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等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可实行临时停市。
第三十五条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上述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三十六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交易信息揭示
第三十七条 在正常做市报价交易时间(9:30-11:30,13:00-14:00),交易系统揭示如下信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开盘价;做市商报价;成交行情;累计成交等。
第三十八条 在协商定价交易期间(14:15-15:00),交易系统向全体投资人揭示如下信息:当日开盘价;做市商双向报价成交情况;当日第二次集合成交情况;未成交定单等。
第三十九条 全天交易结束(15:15)后,交易系统披露当日每支挂牌股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成交总量、成交总额以及市场总成交量、总成交额和综合价格指数等。
第四章 停牌与复牌
第四十条 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第四十一条 挂牌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临时停牌事项或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应当申请对其挂牌股权实施临时停牌和复牌。
第四十二条 导致临时停牌因素消除后,本所自动复牌或由挂牌公司申请复牌。
第四十三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投资人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权交易提出重大风险警示。
第四十四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所规定事项,本所暂停终止其股权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