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报名点进行报名。
3.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4.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底。
5.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的手续
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应办理如下手续:
1.已经在岗位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统计人员和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
2.应试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持有单位对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及健康状况的证明,并出示证明其文化水平的毕业证书。考试工作人员按照统计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
3.统计员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当年未能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
4.中央在各地的单位需要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当地统计员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报名和考试;
5.统计员资格考试的咨询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合格人员的发证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员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设在统计局,与统计局职改办合署办公;
6.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颁发,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制的《统计员资格证》,该证是上岗从事统计工作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