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比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四要件,三要件要更妥当些。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权益。而犯罪构成是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事实特征的有机整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之外的而非之内的因素,二者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更好地摆顺了犯罪的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据此,三要件比四要件更妥当。2.犯罪构成理论并非犯罪成立论,如果将三要件或四要件用来指导犯罪的认定,结论是一样的: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