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承担
作者:靳志成 发布时间:2010-01-14 1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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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特点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权益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正当目的。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当事人不能实施紧急避险。三是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有其他办法可以阻止险情的发生或者防止危险造成损害,也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四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损害权益的大小一般可按价值比较,当发生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比较时,人身权益大于任何财产权益,不能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人身权益。
紧急避险发生后,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损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上述规定,是处理紧急避险案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审理紧急避险民事案件时,要首先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构成紧急避险的,按照《民法通则》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处理,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的,则应按照侵权案件处理。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时,不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合法合理地确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避险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以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法律明确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受损害人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争议。
第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由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避险人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另一种 是在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可以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避险人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情况下,避险人有一定的过错,特别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了他人人身权益时,因人身权益不能用价值衡量,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人身权益就是避险行为不当,避险人应对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避险行为是否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要客观认定,不能对避险行为人过于苛求,因为在紧急情况下,避险人采取避险行为时能够预见的情况可能受到限制,只要避险行为不是明显不当或者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应认定避险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范围,而不应认定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不能按照避险行为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要求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在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适用本项规定时要特别慎重,因为在险情是由自然原因行起的情况下,造成受损害人损失的过程中无过错行为人,避险人的避险行为是合法的,特别是避险行为人如果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实施避险行为,那么避险人的行为是应当鼓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时就不应当由避险人承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受益人给予受损害人适当的补偿。如果避险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则避险人就是受益人,其应当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避险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虽然避险人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上无过错,但受损害人的损失是因避险人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而造成的,避险人如果不采取避险措施,那么受损害的人应当是避险人,避险行为人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保护了其自身的权益,而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避险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受益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受损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受损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下面研究关于险情是由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受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只要险情是由非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受损害人的损失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在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能够赔偿受损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这样处理既合法也合理,但在司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经常遇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无法确认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二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无能力赔偿受损害人的损失。三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无能力全额赔偿受损害人的损失。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受损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受损害人能否要求受益人或者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关于避险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权益而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避险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且也应当是得到鼓励的,所以避险人为保护他人的权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无论险情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避险人均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关于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避险人如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则避险人即是受益人,应按照受益人确定其民事责任。在无法确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情况下,避险人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益,而造成了受损害人的损害,如果避险人不采取避险措施,那么危险造成的损害必定是受益人,而受损害人因避险人的避险行为而遭受损失,受损害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免遭损失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受益人应当有义务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当然在受益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如果确定了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则受益人有向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追偿的权利。在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无力赔偿受损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因受益人免遭损失与受损害人遭受损失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公平原则,受益人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由受益人垫付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赔偿受损害人的损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追偿。如果只强调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受益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则在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无力赔偿受损害人损失时,受损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会出现受损害人阻止避险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现象,紧急避险就无法实现,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并且因避险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受益人免遭了较大的损失,因此由受益人承担受损害人较小的损失也是合理的。在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无力全额赔偿受损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同样根据上述分析,应由受益人对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也是合理的,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再向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追偿。
紧急避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可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但是因较小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应当保护的权益,因此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不能适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作为因受损害人遭受损害而免遭损失的受益者,受益人是应当承担补偿或者垫付民事责任的。
据我所知,正当防卫一般没有民事赔偿责任,但紧急避险造成损失一般有民事赔偿责任。正当防卫一般是属于刑法范畴,紧急避险一般属于民法范畴,我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案子,回答仅供参考。
首先正当防卫肯定是属于刑法范畴。其次,正当防卫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有规定,但是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细则,致使很多人在紧急危难时刻顾虑到底怎样做才能保证我是正当防卫呢,我要是防卫过当了怎么办,很多人就持这样一个思想态度,所以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呢还希望能够健全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