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巡警测速规定

2024-12-17 03: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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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8月13日电(王骏勇)为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江苏在日前开展的高速公路超速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中规定,禁止交巡警部门使用地方号牌车辆或采取隐蔽的方法进行测速,不得在施工路段、高速公路匝道等处测速,对超速10%以内的不予罚款处罚。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总队
  长洪维志介绍,近几年,江苏整治超速力度大,因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总体来讲,超速违法行为所占比例依然较高,2006年全省高速公路上共查处超速违法行为18万起。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江苏日前在全省开展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整治统一行动,重点对超速行驶、危险化学品违规运输、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江苏省公安交管部门规定,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全省各地交巡警部门将合理设置固定测速点或流动测速组,高速公路大队分别在上、下行各设置1个测速点,国省道沿线的大队在辖区内每条道路设置1个测速点,每天测速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江苏省公安厅还对各级交巡警部门查处超速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各地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组织一次排查、清理,如有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测速设备,立即进行检定和维护。同时要求严格执行违法信息异地转递制度,对异地车辆驾驶人超速违法信息,省内转递率要达到100%,向外省的转递率要达到80%以上,采取非现场处罚时,严禁强制异地车辆驾驶人到本地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