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设有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以及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等。
1928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
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十至十二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
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
扩展资料: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委员制。由蒋介石、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十二人为政府委员,胡汉民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
政府各部门设有:秘书长(钮永建 ),财政部长(古应芬﹐钱新之代),外交部长(伍朝枢),民政部长(薛笃弼),司法部长(王宠惠),大学院院长(蔡元培)。
政府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一部)﹑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广西等。也开始形成宁汉分裂之局面;直到8月武汉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执行分共清党,以及蒋介石在汪精卫的要求下辞去总司令之后,才宣布合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国共内战期间政府迁移图抗日战争结束后,重庆的临时国民政府于1946年5月5日发布“还都令”,宣布5月5日将“凯旋南京”。194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正式立宪,中国国民党一党训政时期结束,迈入宪政时期。 1947年4月,依据政治协商会议决议,作为看守政府的国民政府改组,容纳其他党派青年党,民社党进入国民政府。当时国共内战,中共未参加政府。 1948年5月20日经国民大会选举出蒋中正为第一任中华民国总统后,组建中华民国政府(包括一府五院)。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也改为总统,国民政府改制为总统府,国民政府至此走进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