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的 即便是存在职工没有在公司提供的住宿地出发 只要是属于上班目的情况的 都应该是工伤
条文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只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过度、火车事故伤害。
同时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第2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你可以先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 如果公司不认可 则由公司举证你不是上班受伤 公司提供的宿舍应当认定不具有强制性,员工有自己的选择权,不得因为没有住公司宿舍而否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第二十一条 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问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有权选择居住地,公司不得妨碍干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王某往返与丈夫租住的房屋显然应认定为正常的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返回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王某应该认定为工伤,劳动局的认定是错误的,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