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和目的港选择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12-31 2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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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对于FOB合同,装运港为合同要件;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对于CIF合同,目的港为合同要件。装运港和目的港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风险何时转移,而且关系到运费、保险费以至成本和售价的计算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1.装运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同意后确定。应选择接近货源地、储运设施较完备的港口,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水平。
  (1)一般情况下,规定一个装运港,例如:在大连港装运(shipment from Dalian)。
  (2)如数量较大或来源分散,集中一点装运有困难,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
  (3)有时货源不十分固定,可不规定具体港口。例如:在中国港口装运(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目前我国的装运港主要有大连港、秦皇岛港、香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南通港、上海港、宁波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广州港、黄埔港、湛江港、北海港及台湾省的基隆港和高雄港等。
  2.目的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通常规定一个目的港;有时明确目的港有困难,买方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个别也有作笼统规定的,如,目的港:伦敦/利物浦/曼彻斯特(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Liverpool/ Manchester.),或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
  在出口交易中,选择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对目的港的规定要力求具体明确。比如“非洲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究竟那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且各港口情况不一,易引起纠纷,应避免使用。
但在实际业务中,也可允许在同一区域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作为可供选择的目的港,以照顾那些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目的港的中间商客户。但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一,选港所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承担;第二,买方应在开证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
  (2)注意目的港的具体条件。比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装卸条件及运费、附加费水平等。这些直接关系到货运成本及租船订舱等问题。
  (3)一般不接受指定某个码头卸货。如需要可视承运人是否接受,再作规定。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有的港口名称世界上有十几个之多,如维多利亚(Victoria)、波特兰(Portland)等。为了避免错发错运,合同中应明确注明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5)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港的条件(多式联运除外)。对内陆国家通过海运出口的,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港口为目的港。否则,就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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