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可行的,一个主体违反多个行政法律,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如果是同一主体的多个行为,则可以分别处罚,一个主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并且要在所应受到的不同处罚幅度的条款之间,择一从重处理。
法律分析
只有在刑事处时可以数罪并罚,在行政处罚中是不能累加的。择一从重原则,是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若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定,构成两个违法行为,且同一行政机关享有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如果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可以吸收另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时,如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降低资质等级,另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吊销资质证书,就可以只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无需再降低资质,因资质被吊销后,也就无资质可降了。又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而两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又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如果先行查处的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已实现了法律的目的,如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后查处的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做出拆除决定时,鉴于先查处的机关已做出了拆除决定,就可不再做出拆除决定,如果依法还有其余处罚种类可并处的,或者说先行查处的机关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还不能全部实现法律所要实现的全部目的的,可再依法给予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再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又不在同一行政机关的,除罚款外,各机关可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分别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法规中的处罚规则。本着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将适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罚款是一个幅度,并不是很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这里说的是两倍以下,那么罚一元钱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罚款下线并无不同,因此没有必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也可以作为决定是否处罚的依据。
从法理上可行,所谓一事不再罚在我国只是指一件事不能两次罚款,而不是两次处罚。当事人如果同时有两种违法行为,触犯了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可以并行处罚。但在此案中我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安装地面接收设备是经营行为啊?如果只是自用,用无照经营来处罚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