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是什么?

2024-12-28 12: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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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一般是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最低不少于8%,不高于12%。个人和单位是缴纳一样多的,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扩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房屋价格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

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7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

回答2: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最新通知,从7月1日起,上调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6月30日前,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基数调整。2020年度的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江苏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南京缴存基数上限增加3500元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贷处工作人员刘壮志说:“最大的变化的点就是缴存基数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人均职工工资的3倍,目前是31200元,比去年的27700元,增长了3500元。最低不低于最低工资,目前最低工资标准还没有对外公布,等公布的时候再另行通知,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20元。”

2020年7月1日往后开户的职工,按照新标准执行,公积金基数调整可在柜面或网上办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核定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重新核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要告知职工,确保准确。

刘壮志说:“要在10月31日前,单位完成技术调整工作,如果有特殊原因要延迟调整的,需要从2020年7月开始补缴,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单位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缴存银行网点,或者拨打中心的客服热线12329具体进行咨询。”

【常州、徐州缴存基数上限分别调整为26100元和19642元】

与此同时,常州、徐州等地也上调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常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6100元。

江苏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南京缴存基数上限增加3500元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处长杨志栋说:“考虑到受疫情的影响,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复工复产,今年缴存的基数下限不做调整,仍然执行2019年的标准,省一类地区为2020元,省二类地区为1850元。”

徐州今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642元,比去年提高了1742元。

回答3: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是什么?7月1日起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200元,比去年增长3500元。

调整对象:2021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调整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

2021年度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1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需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

回答4: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回答5: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200元,比去年增长3500元。

调整对象:2020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调整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

2020年度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9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1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需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0年7月开始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