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 及其关部门,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可以监督武警部队的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具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督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其特征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 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 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机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适用范围
1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于本规定。
3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部门和职责
1行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进行监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武警总 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施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设总部(大军区),指挥部(军),总队(正军级副军级),支队(旅团)四级领导机关。各省(市,区)设武警总队(正军级 副军级), 各地(市 州盟) 设武警支队(旅团级),各县(市 镇)设武警大队(营级)和武警中队(连级)。武警部队是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以及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
人民武 装警察 法有关条文
第3 2条规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33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武警部队有纠察来管理,不光武警部队,军队都是纠察来管理日常违纪问题,触犯法律的由部队保卫部门来负责调查处理,由军事法庭审判
现今我军警备纠察工作的各级领导机构
当前,我军警备纠察工作的主要业务领导机构是: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下属的军务部内的队务局,编制有'全军警备工作办公室'。它主要负责统领全军警备纠察工作的业务建设和开展,同时也包括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备纠察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
(二)各军区司令部下属的军务部内的队务处中设有本军区范围内的'警备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军事行政辖区内的警备工作。
(三)卫戍区、各警备区和省级军区(三者为正军职单位)司令部内设有军务处(也有的叫军务动员处,但在警备工作上,对地方和其它军队系统,统一称警备处),它主要在军区警备业务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军事行政辖区内具体的警备纠察业务工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总部和军区一级的警备工作机构中,只有办公机构而没有实际的警备纠察分队,只有省级军区一级才专门编制有,专职从事警备纠察工作的专业分队(即:某某地区警备司令部的警备纠察连)。
(四)部分军分区、警备区(二者均为正师职单位)的司令部内设有军务科(有的叫军务动员科,在警备工作上,对地方和其它军队系统,统一称警备科),它主要在上级省级军区的警备业务管理机构领导下,完成本军事行政辖区内具体的警备纠察业务工作,一般军分区或警备区编制有一个专职的警备纠察排。
(五)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察纠察工作,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警务部下属的队务处内的警备工作办公室负责。武警部队没有编制有专职的警备纠察分队,武警总部的警备纠察兵力是临时由武警总部指定其下属的直属部队,中的某一个分队来担任总部的警备纠察分队。各省级总队司令部的警务处(对地方和其它武警系统单位称警备处)内设有警备工作办公室,也没有专职编制警备纠察中队(一般也是由本总队内部,指定某个支队或直属分队中的某个中队临时担任该项任务)。
*注:在某些个别地区,纠人与纠车是分工的,比如"纠察"纠人,"军车监理"纠车,纠察有两种,一种是军区纠察,另外一种是权力最大的三军纠察。
工作内容折叠编辑本段
警备工作折叠
警备工作是指军队组织实施的区域性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军队人员和车辆在营区以外的活动实施纪律监督
主要任务折叠
我军警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即:"三个维护、一个执行、一个协助";
三个维护是---维护军容风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
一个执行是---执行临时性警备勤务;
一个协助是---必要时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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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警法》的规定,监督武警部队执法,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武警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行为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武警直接督察的部门,是武警总队督察。
武警督察,对武警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等行为进行查处。
武警部队受军委和国务院的双重领导,军委纠察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都有权监督武警执法,同时武警部队有自己的警备纠察,都可以监督。
监督武警部队执法的是: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特征之一是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