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主要风险中,招标失败属于

2024-12-20 1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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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主要风险,招标失败属于:

【 A .来源于采购单位自身的风险 C .来源于采购代理机构的风险 D .决策风险】

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2、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3、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 建立回避制度。
  规定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 规定必须回避的对象。
  根据本法规定,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替代。
  3. 应当回避不回避的要强制其回避。
  根据本法规定,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参加当次采购的供应商存在关系却不自觉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申请。采购执行机构在核实情况属实时,应当责令其回避。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是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法规定的"利害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实施中难以操作。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 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
  2. 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