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就可以要求公司订立无期合同 但是并不是无期合同就一定不能解雇 如果有正当理由 公司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至于赔偿 通常的外企做法是N加1 有的公司更多一点
我只知道一点,如果你在外企签合同超过三次以上,好像就属于终身制,除非你在公司违法了,比如盗窃公司财产之类的,否则没有理由辞退你,除非公司倒闭,所以不可能不和你续签,这个你不用担心,
还有就是公司可以和你协商,如果协商辞退,肯定有赔偿,劳动法规定至少好像是N+1赔偿金(N是你工作年限,1是一个月的工资)一般N是你过去一年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包括你的加班工资和奖金等)。像你工作9年至少要拿到10月的工资。
如果你真不想离开公司,也不存在协商,所以你也不用担心,除非公司老总想吃官司。你可以找劳动局告公司。
以上观点只做参考,不是很准确,
工作快9年了以及并未说清楚的共签了四次合同的具体时间等,未必就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最终是需要体现在劳动合同上的。
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之后,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后,你就具备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
只要你提出,外企就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否则就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补充回答:
第四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你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提出后,单位延迟与你签订时,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倍的工资。
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一月一日实施的,你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后,是2014年的年底,单位还要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除你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愿意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第47条,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从2008年1月1日到2014年年底,是7年工龄。可以给你补偿7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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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评论,我只好写在这里。
【1】满意答案说:只要你提出,外企就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为什么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3】满意答案说:“第四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你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我说:这里有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两次,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期限范围内。
如果合同到期, 公司不同意续签, 需要支付补偿金, 从08年起算, 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
你应该问这是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吗? 你目前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再跟你签合同, 你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连续签定三次或工作十年, 个人要求, 单位不同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