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是要分情况的,你这个抵押权是在银行的抵押权之后的,所以银行的抵押权要优先于你的抵押权,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房产证是无法做二次抵押的,抵押给银行的时候已经在建委登记在案,是无法第二次抵押的,即使他说抵押给你,但是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真的到期不还,银行才不会理你,因为法律上只要不还钱,只有银行有权处理人家的房子,跟你没有关系。
只有在还清银行在先的有抵押的债权的情况下,你才可以拿剩余部分。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首先,本条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
其次,本条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关系作了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复抵押。
应当首先偿还银行的款项,生育部分您才能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