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联邦与州权利划分的意义:
美国联邦政府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确立了三权分立,立法归议会,行政归总统,司法独立的国家政治体制。联邦和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包括独立的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大于州政府的,比如征收税赋,铸造货币,宣战等这些都是国会的权利。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联邦政府与州的关系类似于咱们香港和大陆的关系。
二、美国联邦制的原则和特点:
美国从历史来看,不像单一制国家那样一般是先有国家,后有地方,即由中央政府设立、合并或撤消地方行政单位,确定和变更行政区划,并授予地方政府某些权力。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全国政府的权力是来自原来的独立的各国所变成的州,但它又不同于邦联制,在邦联体制下,由各盟国把某些权力“授予”邦联的统一机构,邦联机构只有获得各盟国的一致同意才能采取某些行动,更重要的是:各盟国随时可以收回它所授予的权力,这意味着它随时可以退出邦联。而美国的全国政府的权力是由原来的各国让与的(delegate),不是授予而是转让、委托给全国政府一部分权力,权力一经让与,并经宪法所规定,便不能再索回。因此,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就是:由联邦宪法将政府权力划分给全国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别授予了重要职能,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双方的权力都不是由对方授予的,而是由宪法赋予的。
联邦制的上述特征,形成了美国联邦制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也被称为联邦主义,虽然这些原则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解释和运用,两百多年来有很大变化,但仍有某些重要原则作为联邦主义的基础:
1、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这条原则集中体现在美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所谓“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此项条款被称为“至高无上条款”,虽然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和联邦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在全国的最高地位,但其意义则在于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此外,外交、国防、货币等领域的权力均属于联邦政府,州不得缔结条约和结成联盟,不得颁发捕获敌船的许可状,不得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未经国会同意,州不得征收关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不得进行战争,不得缔结协定等。在司法领域,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均属于联邦司法权的管辖范围。虽然一些美国学者认为主权是在州政府和全国政府之间划分,但从这些条款看,美国的州并不具有国家的地位。
因此,所谓州权并不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主权。早在181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就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对此进行了论证,他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论证说:人民有权决定批准还是拒绝宪法,他们的行动才是最后的行动。因此,“当宪法采用时,它就是完整的契约,并确定了州主权的界限”。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宪法和依宪法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么,“这个原则事实上就转换为对州的至高无上”。
2、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
美国联邦制的分权,总的来说是采取了联邦权力由宪法列举,其余权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国在宪法上把合众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全国政府,逐项列举了国会有权立法的18个方面,而在第十条修正案笼统地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联邦的权力是由宪法逐项“授予”的,各州的权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从权力的划分来说,双方的权力范围都是由宪法规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规定另一方的权力。
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政府方面,有宪法列举授予的权力、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均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全国政府行使的权力;州政府方面,有宪法未授予全国政府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授予全国政府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因而成为全国政府与各州政府“共享权力”)、州政府和全国政府双方都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州行使的权力。
1 州的权利(联邦不具备):调控州内贸易 制定地方性法规 管理结婚和离婚 设立选区以及 公共教育体制
2 联邦的权利(州不具有):宣战 制定条约 发行货币
3 重合:税收 控制污染 保护消费者 公共设施建设
联邦与州在各自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利,联邦不能任命州政府官员,考核其施政。两者不是严格意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的50个州就像50个小国家,各自有各自的法律条文,各自有各自的管理方式,商业环境亦各不相同。
1、州长认为需要时有权召集特别会议。在41个州内,州长还拥有美国总统所没有的“提案部分项目否决权”。
2、任命除副州长、秘书长、检察长、审计长、司库等以外的其他高级官员。
3、对执行法律和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的监督。
4、管理本州的财政;掌握本州的武装力量,州长是州国民警卫队的名义统帅。
5、负责与联邦政府和地方(其他州)政府的密切联系;
6、行使减刑和赦免权,经联邦法院判决的除外。
1 州的权利(联邦不具备):调控州内贸易 制定地方性法规 管理结婚和离婚 设立选区以及 公共教育体制
2 联邦的权利(州不具有):宣战 制定条约 发行货币
3 重合:税收 控制污染 保护消费者 公共设施建设
联邦与州在各自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利,联邦不能任命州政府官员,考核其施政。两者不是严格意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但是联邦到州去抓人,州没资格到联邦去抓人。我们都知道FBI,跨州犯罪就是FBI去抓。
美国的州大概相当于我们的省,的是权利比我们的省要大得多。
美国实行联邦制,每个州都是一个加盟邦。
按照美国宪法,每个州都可以自由的选择加入或是退出联邦。
而且每个州都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和军队(国民警备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