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样的赔偿金条款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合法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只有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及违反了双方的保密协议的约定,才会才生。此外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均为非法。
1、这种在合同里面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在法律条例里,得不到支持!你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离职,就可以走人;
2、如果单位克扣你的签,一般是在工资里面扣,完全属于乱扣款,投诉一定成功!
3、如果单位扣了,你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仲裁委仲裁就行了!
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就有法律效力。你该与用人单位协商看能不能网开一面,不然产生诉讼关系的话是要败诉的
问问法律专线。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1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二、至于合同约定1200的赔偿金的问题,不应超过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