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高龄老人补贴的申请条件:
1、年满70周岁。
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
3、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本市城镇户籍。
4、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的资格,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扩展资料:
待遇标准:
1、低保:
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16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8.41%。
考虑到有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及未成年人成长的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为每人每月1510元。
同时,对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510元,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对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按照低保标准的增幅8.41%同步增长,增长幅度每人每月在150元至370元之间。
2、高龄补贴:
待遇标准:
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
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作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
享受期限: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参考资料:人民网-上海市调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百度百科-高龄补贴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发〔2016〕51号)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高龄老人补贴申请条件:上海市年满65周岁以上的户籍老人,将享受每月不低于75元的老年综合津贴。上海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
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低保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 上海65岁以上老人有津贴 每月不低于75元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民政-关于调整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实施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要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年满70周岁,二是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三是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本市城镇户籍,四是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主要是三类对象:职工遗属、退休老龄职工供养的老年家属(即一老养一老)和社会无业无保的老人。
二、为何要设定年满70周岁的条件?
答:设定“年满70周岁”
的年龄条件,主要是为了解决年龄大、本人难以或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他们已不适用通过缴费纳入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是采取由政府筹措资金为高龄无保障老人提供社会基本养老金及基本医疗待遇的办法。70周岁以上的老人无保障问题,不少是由于当时社会历史原因
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当前这个制度就是要解决这类人群在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70周岁以下的老人,大部分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少部分没有社会保险的无保障老人,也可随年龄增长逐步纳入高龄老人社会保障制度内。
三、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满70周岁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不满70周岁的人员,按照目前本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续保、补保”的方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确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费的人员,一是通过各种社会帮困措施,帮助其缓解生活或医疗方面的困难,待到达70周岁后纳入本市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二是可多方筹资,通过“续保、补保”解决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从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同时已经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的,就符合该项条件。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对办理过户籍性质变更的人员的认定,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的资格,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六、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事务受理中心(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部门和社保中心联合审核批准后,纳入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享受这一制度规定的养老、医疗待遇。然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以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医保证》,作为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凭证。对有困难的老人,由社区组织就业援助员、救助协理员等上门服务。
七、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哪些养老、医疗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这些待遇?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待遇目前为每月460元。医疗保障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报销50%,住院医疗费报销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核审时,将明确养老、医疗待遇享受的起始年月。养老待遇每月10日发放。医疗待遇目前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医保服务点报销。报销制度实行一阶段后,将完善结算办法,实行持卡结算,个人不再垫付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八、高龄无保障老人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每次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原则上限于一所,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急诊就医的,可选择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九、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医疗费报销是什么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规定执行,但不执行分类支付规定中按比例个人自负的规定。如使用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个人不需要先负担10%的药费,而是按实际药费及报销比例报销。
十、已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
答: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在未满70周岁以前,可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年满70周岁后,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条件的人员,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不再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同时办理换领《医保证》手续;个别年满70周岁,但不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其他条件的职工遗属,应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
十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等部门发放的生活补贴,是否还能继续领取?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等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460元的,原相关待遇不再享受,统一享受高龄老人保障待遇;原享受的待遇高于460元的部分,仍由原部门按原渠道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