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CIF价格条件中有关保险险别的解释与规定。一是《1953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规定:按照CIF价格条件,卖方须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增10%加成;保险范围不含特定行业或买方所需的特种险;对盗窃、渗漏、破碎、切破、汗水、与其他货物接触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特种险,买卖双方应予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若买方要投保战争险,卖方可代为办理投保,但费用由买方负担。二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其中第12条卖方对保险的责任规定:卖方自费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按照特定行业或预定航线所需要的一切风险;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买方要求投保此险别时,卖方可代为投保,但费用由买方负担。三是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规定:在卖方责任(3)与(4)条中规定卖方应向资信较好的保险公司办理货物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有关投保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系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特殊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卖方与买方应考虑并取得协议的特殊险别有:偷盗、扒窃、渗漏、破碎、受潮、被其他货物污染等。有关战争险,规定投保在货物装船时卖方市场所能得到的战争险,其费用由买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