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您无法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的死亡赔偿金,但可以主张其配偶承担还款责任。或主张其继承人在继承对方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首先,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在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即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健康权受侵害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是对构成经济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经济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显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其次,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遗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在公民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而不可能是死亡后才形成的。死亡赔偿金的一个前提恰是公民死亡,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形成的时间显然是在公民死亡后,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不应是公民的遗产。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综上,本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显然法院也不能在此案中保全该笔款项,当然也不能执行该笔款项。
希望能帮助到您~
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所以不可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