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合同效力:
甲与乙、丙所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与丁所签合同无效。
理由:《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甲与乙、丙签买卖合同时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与丁签买卖合同时无处分权。2.关于房屋最终归属:
该房产最终归丙所有。
理由:《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有丙对该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3.关于另外两方应该如何获得救济:
乙和丁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