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据此,如果乙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甲与丙的权利和义务即消除。
个人觉得甲与丙的母子关系应仍存在,这才符合人伦天理,但具体的法理待查。
此外,收养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应是没有想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成为他人之父母,这里的近亲属应是不包括收养人自身的子女的。
“甲由于被他人强奸生下丙,此后乙收养了甲”,甲还没满14周岁吗?是不是乙收养了丙,如果是依法收养并经登记,则甲与丙之间的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