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的征收办法,一直都在执行,只是执行的时候有两种方式,不能准确提供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的,可以按1%征收;能提供的,按差额的20%征收。但继承和赠与等“不劳而获”方式取得的房屋出售时,需按总价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原个人所得税法到2011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都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屋并不能准确核实房屋原值,例如此前并非购买商品房所得的福利分房,无法准确计算出差额,即通过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此无法按照20%来征收。对待这类房屋,国家政策为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
因为按照1%的总价征收的税额,往往远低于按照差额的20%征收,因此,很多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也被当成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从而按照低于真实交易价格的总价的1%征收,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也就是说,这一通知将堵死将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按照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来征个税的路子,从而增加卖房者的税负。
国五条房产税个税20%的规定出来之后,各地对房产税个税的实施执行时间特别关注,但是现在虽然进入倒计时阶段,但是新国五条的实施各地均未开始,要等到5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
现在基本上都转嫁到买方了,哎。
我就是代理个税的,有优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