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提单:
不可将信用证的收货人抬头写银行,而是将提单的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THE 开证行,即以开证行为提单的指示人的“指示提单”,这样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没有向开证行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开证行保证握有货权,一旦开证申请人为按照开证申请所承诺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开证行付清全款,则开证行将有权拍卖该提单项下的货款,用以补偿开证行对外偿付的货款及其损失。
所以,在敞口开证的情况下,开证行都会要求提单的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THE 开证行,而不是把收货人做成开证行。这种做成开证行指示提单,只要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清全款,则开证行背书后,开证申请人照样可以提货清关——即这种指示提单不影响提货人的清关提货。
如果信用证要求consignee做成to order,而你们直接写成了客人的名字,那么这是严重的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将拒付货款。且提单的收货人直接写成客户名称,那么,这成了“记名提单”,这种提单一经签发,货权直接归收货人所有,发货人从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如果信用证被开证行拒付,且开证申请人也不付款赎单,那么,就有款货两空的风险,且发货人想退运都不可能。
之前没有做过信用证,为什么不找人帮忙或问清楚在操作?
to order 即空白背书,要求shipper背书,你这样交单,银行会提示不符点
shipper一般没有指定,第三方可接受,你写成另外公司名字本来没问题,又指定了提货人,对提货而言,如果是写的客户来提货没问题,这家想要转让是不行。银行会扣除不符点费,至于全款,能不能付取决于你客户是什么情况。
那我就奇怪了,信用证要求说consignee那边是要to order,你写成客户的名字,交单的时候银行不提醒你吗?有没有点专业素质!你写成客户的名字了,就不需要你背书了啊,客户自己背书就可流通转让货权了啊。SHIPPER如果信用证上没有特别要求,你交单的时候CI,PL等也写那个错的公司名称就行了。我觉得你应该告诉客户,如果他说可以接受不符点,就没问题。如果他说不行,你可以修改提单,就是这样太耗时间了,耽误事,所以最好让客户接受,再说对她没什么影响的。
议付行没有审核你们的单据吗? 这种问题太明显了,银行应该可以看到的。这样肯定不行,恐怕开证行会拒绝单据。当然也要看开证申请人方面的情况,如果开证申请人直接提货,当然没什么问题。但是一旦开证申请人想转让提单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