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吕某,男,63岁,汉族,某某市人,某某市某某学校退休职工,住某某区某某街某某胡同某某号。
被告:吕某,男,76岁,汉族,某某市人,某市某工厂退休职工,住某区某街某胡同某号。
被告:李某,女,72岁,汉族,某市人,某工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按份额分割。
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吕某是原告吕某之兄,李某是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十九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财产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某胡同某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某街某号北房一间;被告吕某分得某街某号楼房七间半,被告李某之夫吕某(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吕某所有份额已由被告李某某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的义务。1983年私房交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的房屋按份额分契,被告吕某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
为维护自己的合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本诉状副本两份及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