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限制
《指导目录》中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投资方式限于合资、合作。但有关外商投资教育产业的具体方式,现有法律仅《中外办学条例》和《中外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涉及外方可以与中方合作办学设立合作办学教育机构或者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办学方式”),但同时也为合作办学方式设置了较高的条件和严苛的限制,包括:外方应为外国教育机构(根据我们电话咨询相关教育部门的结果,该教育机构仅指学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均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以及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教育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等。
由于合作办学方式项下条件较难满足,同时,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外资以其他方式投资教育产业的行为,实践中外国投资者一般选择通过其他变通方式投资教育产业,如(i)以外方在国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公司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如双威教育集团(ChinaCast Education,注册于香港)通过其境内再投资企业作为举办者开办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和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或(ii)通过VIE模式(具体分析参照本备忘录第二部分)投资教育产业。但根据我们电话咨询中国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结果,目前外国投资者若拟投资中国民办教育,只能遵循《中外办学条例》以及《中外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如下链接 或许可以供你参考:
http://www.douban.com/note/225207703/
<投资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结构的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