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税法上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补视同销售。
2、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税法上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视同销售。
借:应付工资薪酬、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原材料、进项转出
如果是自产的也分不同情况,用于福利、个人消费、分配股东的视同销售,在建工程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即计入销项税额。
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所以应该是视同销售的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