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0�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 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0�2�0�2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全文记不住,就是关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