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解释三十三条规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要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开始计算。

我想问下,这个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二年。
2024-11-23 2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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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问题问的是保证期间!那就要看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下面,问题的关键显然在于“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为何了!
6个月还是2年,就看“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属于担保法第32条规定的何种类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