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中的第二章的第十二条至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8条,分别是:
1、客观性:第12条
2、相关性:第13条
3、明晰性:第14条
4、可比性:第15条
5、实质重于形式:第16条
6、重要性:第17条
7、谨慎性:第18条
8、及时性:第19条
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相比,原13个信息质量要求被缩减了5个,分别是:
1、一贯性。该质量要求在新准则中,被并入了“可比性”中,即企业前后各期信息“可比”。
2、权责发生制。该质量要求在新准则中,被前移至第一章总则中,重要性得到提升,仅次于四大会计假设。也有意见认为,“权责发生制”已经归类于会计假设之中,即第五大会计假设。
3、配比性。基于资产负债表观,新准则取消了该质量要求。
4、历史成本。该质量要求在新准则中,被调整至第九章会计计量中,与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一起构成了会计计量属性。
5、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在新准则中,对于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某一支出应当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取决于该支出是否符合资产、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因此,新准则不再单独规定该质量要求。
从上可见,原13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在新准则中真正被废止的只有“配比性”原则。
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