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接受仲裁。
北京与原本的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有争议且已出相关公告。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逗樱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指灶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唯指扮海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自2012年8月1日起,当事人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由于所有由分会受理的案件都将由总会受理,因此你们的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唯一性的,是有效的。
既然合同的双汪宴方都在国内,那么,争议亩陵橡仲裁条款就应该写清楚具体的仲裁地点,比如在北京或深圳,即该条款应该这样写:如有争议,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或者:如有争议,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深圳。
而不能够只写:“如迅旁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否则这个条款不明晰,结果还要继续争议,岂不是没有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