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能否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4-11-04 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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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案件二审上诉中,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高州市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回答2:

对于追加第三人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否则就剥夺了第三人上诉的权利。

回答3:

不行,因为二审如果追加的第三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那么第三人就失去上诉的机会。

回答4:

二审期间不能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度,试想二审追加了第三人的话,第三人对判决不服,去哪级法院上诉呢?中院不会接受你的申请。建议你重新起诉,另一销售商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