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写了爷爷的名字,爷爷可以立遗嘱给孙子吗?

2024-11-02 05:08:5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回答2:

爷爷可以立遗嘱将财产交给他的孙子。但前提是该财产属于爷爷的个人财产。 如果财产属于爷爷和其他人(如奶奶),那么爷爷只能将自己那份交给他的孙子。

孙子不是爷爷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爷爷的合法继承人还活着,他爷爷的遗嘱将成为遗赠。 遗赠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具有与遗嘱相同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扩展资料:

遗嘱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赠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回答3:

  爷爷可以立遗嘱将房产给孙子,但前提是该房产属于爷爷一人的财产。若该房产属于爷爷与他人(如奶奶)共有,则爷爷只能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立遗嘱给孙子。

  • 相关说明:

  1、因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健在,则爷爷所立的遗嘱变为遗赠,遗赠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与遗嘱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例外情况是,虽然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健在,但孙子构成了代为继承,爷爷所立遗嘱不算遗赠,依然是普通的遗嘱。

  2、继承人和受赠人的法律保护的时效性不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相关定义:

  1、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4、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回答4:

爷爷可以立遗嘱将房产给孙子,但前提是该房产属于爷爷一人的财产。若该房产属于爷爷与他人(如奶奶)共有,则爷爷只能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立遗嘱给孙子。
相关说明:
1、因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健在,则爷爷所立的遗嘱变为遗赠,遗赠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与遗嘱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例外情况是,虽然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健在,但孙子构成了代为继承,爷爷所立遗嘱不算遗赠,依然是普通的遗嘱。
2、继承人和受赠人的法律保护的时效性不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关定义:
1、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4、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回答5:

不对啊。虽然是爷爷的名字,但是婚后购置是夫妻共同财产。奶奶既然没有遗嘱,爷爷和爷爷奶奶的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儿女们都有份。这部分爷爷是不能处置的。
爷爷只能立遗嘱将房产中自己的份额留给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