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当地的路桥管理部门查询,很多城市已经设置路桥管理部门的网站,可以上网直接查询。下面是路桥费的规定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收费站:系指因应征收公路通行费之需要,而于公路上设置,供营运单位向通过车辆收费之设施物及其相关收费设备。
二、人工收费:系指以收费员在收费车道收取现金、通行票证,以使汽车行经收费站完成缴费之作业方式。
三、电子收费:系指利用电子收费系统技术,在汽车行经收费站时,自动完成缴费之收费方式。
四、收费车道:
(一) 人工收费车道:系指以人工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包括回数票专用车道及现金找零车道。
(二) 电子收费车道:系指以电子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
五、营运单位:系指负责人工收费或电子收费之收费机关 (构) 。
六、通行票证:系经核准有案公开发行,用路人持以通过收费站完成缴费行为之票证,包括人工收费与电子收费票证。
七、通行费收储:系指通行费、预售票款、短收赔缴款、溢收款及逃欠费补缴等之现金收入。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国道、省道为交通部委任之机关;县、乡道为县 (市) 政府。
第 4 条
国道、省道通行费之征收,应由征收机关拟订征收计划,载明收费依据、营运单位名称、收费站站址、预计征收期间、车种、费率计算及费额、差别费率、免征或停征、欠费追缴等有关相关事项,报请交通部核定。
县道、乡道通行费之征收计划,应由征收机关依前项规定拟订,送县 (市) 议会及交通部备查。
前二项程序完成后,征收机关应于开始征收前二十日将征收计划公告之。
通行费率之调整,准用前三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国道、省道通行费之费率计算及费额,交通部应于核定征收计划后检附相关资料送财政部同意。
第 5 条
通行费按小型车、大货车及大客车、联结车与机器脚踏车分类征收,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小客车或座位在廿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或总重量在三、五○○公斤以下之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代用小客车、小型特种车及小型车附挂七五○公斤以下轻型拖车。
二、大货车及大客车:总重量逾三、五○○公斤之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曳引车,及座位在十座以上之大客仔洞车或座位在廿五座以上幼童专用车。
三、联结车:包含全联结车及半联结车。
四、机器脚踏车:包含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及轻型机器脚踏车。
第 6 条
通行费费率之计算方式应依公路兴建、营运与维护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费年限等因素,按车辆种类订定,其计算方式如闹型附件。
附件
一、计次收费之通行费费率计算方式
净固车种i车公里 净变车种i权数×车种i权
定成×────── +动成×────────────
本∑车种i车公里 本 ∑车种i车公里×车种i权数
车种i费率=──────────────────────────
车种i通过收费站次数
的车公里为各车种之平均车公里与各车种通过收费站次数之乘积。
二、计里程收费之通行费费率计算方式
净固车种i车公里 净变车种i权数×车种i权定成×────── +动成×────────────
本∑车种i车公里 本 ∑车种i车公念弯枯里×车种i权数
车种i费率=──────────────────────────车种i车公里
项目说明及运用准则
(一) 净固定成本:系工程兴建成本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终值乘以该公路系统核定之自偿率后再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固定成本之比例。
(二) 净变动成本:系维护管理成本于营运基准年的年初现值扣除其他收入合计数在营运基准年的现值乘以用于变动成本之比例。
(三) 分摊权数
1 、各车种固定成本分摊权数:固定成本之分摊不会因各车种而有所不同,以各车种的车公里占总车公里为分摊数;其中各车种的车公里为各车种之平均车公里与各车种通过收费站次数之乘积。
2 、各车种变动成本分摊权数:由轴当量及政策需要二项的加权平均值。政策需要含大众运输政策、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交通量组成及使用者受益程度等因子组成,经该公路系统主管机关综合通盘考量订之。
第 7 条
征收机关基于交通管理需要,需实施通行费差别费率时,应依征收计划办理。但差别费率之上限值不得高于标准费率之二倍。
第 8 条
收费站应设置标志、标线或号志,指示汽车依规定驶入适当车道缴费。前项收费车道发生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或设备故障时,营运单位应即时作适当之处理。
第 9 条
通行费之收费方式如下:
一、收取现金。
二、收取通行票证。
三、藉电子收费系统收取。
四、其他经公路主管机关核准之收费方式。
第 10 条
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依规定缴纳通行费,营运单位应将该车辆之车种、牌照号码、通行时间、行驶方向及特征等予以记录,并照相或录影存证送征收机关处理。
第 11 条
营运单位应每日统计收费站通行费收储及交通量,其起讫时间,自当日零时起至廿四时止。
第 12 条
各项通行票证及缴费证明单由征收机关制发。
第 13 条
为灾害防救或紧急危难交通管理需要,征收机关得依征收计划停征通行费。因应连续假期交通管理需要,征收机关得选定路段及时段,依征收计划停征通行费。
第 14 条
下列车辆得免征收通行费:
一、该管公路管理机关与管辖警察机关暨所属单位因公执勤之公务车辆。
二、应该管公路管理机关请求支援公路管理机关处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
三、挂有或喷有军字牌照之执行战备及训练之国军编装车辆。
四、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发行驶路线许可之市区或公路客运业营业车辆。
依前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免征收通行费者,营运单位应向其收取作业成本费用;征收机关并得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稽查之。
第 15 条
汽车通行于应缴通行费之公路,经收费站不依规定缴费者,征收机关应向其追缴通行费及加收追缴作业费用。前项追缴作业费用包含车籍资料查询费、照片费、帐单列印费、挂号邮资费、人工作业费及缴款手续费,各该费用由征收机关核定之。有第一项违规行为者,另由公路主管机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之。
第 16 条
不依规定缴费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车主或利害关系人得提出相关证明,向征收机关申请撤销或废止其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所作之处分:
一、汽车或其号牌失窃遭冒用者。
二、汽车报废遭冒用者。
三、汽车号牌遗失遭冒用者。
四、汽车号牌遭伪造变造者。
五、车主死亡者。
六、其他经征收机关同意认有正当理由者。
经征收机关认定符合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征收机关应即撤销或废止其依前条规定所作之处分,并通知营运单位注销该笔帐款。
第17 条
征收机关得委讬民间机构办理公路通行费征收业务。
收费设置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这个要去公路局查询
登陆各地交警在线服务网站就可以查询了
没交费你能过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