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军婚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主要有: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在离婚问题上瞎察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要根据具体情形。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做好工作,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准予离婚,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判决离婚。
如果由于基衫他人破坏,导致现役军人婚姻发生危机,则法院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81条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没搏神腔有规定非军人一方离婚半年内禁止再婚。
非军人一方在军婚离婚之后是否再婚、什么时间再婚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陆旅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镇睁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早备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没有这么规定的,只有规定现役军人的妻子不得当方面离婚。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