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2024-12-30 18: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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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劳动者未提出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是需要支付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劳动者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您也是需要给付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2:

你好,你家工人只要认定为工伤,就有法定权利享受工伤待遇,不要说参加工作10天,就是1天也如此。如果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都由工厂支付。如果工厂不支付,该工人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厂支付赔偿的权利。

工厂支付了医疗费后,还要支付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该工人继续在工厂做,工厂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9个月的本人工资:27000元,如果该工人提出辞职,工厂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黑龙江省的标准,分别为10个月和8个月的本人工资:54000元。

回答3:

如果继续劳动关系,不需要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各省规定不完全一样,参见所在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回答4: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无论员工在公司上班几天,发生了工伤公司必须负责到底。

回答5: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要主张一次性就业、一次性医疗费用,必须要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首先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可以确认的。按照你所述,伤者想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话,必须要进行工伤认定。由于程序繁杂涉及法律问题甚多,建议委托专业人员代理!
纵横法律网-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杨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