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对季节性停用及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还是否计提折旧?

2024-12-15 16: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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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这里的停止使用是指的永久停用,亦即不需用。因此,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并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