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2004-10-02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劳动法》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0号)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建筑行业的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时,除了向开户银行提供专用存款帐户必须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为农民工在工程所在地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二)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凡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应按工程造价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凡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其首付保障金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首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帐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一次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
(四)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账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六)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不得拖延或拒补。
二、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审查力度,停止欠薪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签订和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及2004年后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其专用存款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证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二)欠薪企业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所存的保证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证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的,则应按前述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三、切实加强对保障(证)金的监督管理。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证)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挪为他用的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专用存款帐户。当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挪用基金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证)金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按协议约定从其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明确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建筑业企业应向所招用的农民工发放《职工劳动保障手册》,将录用情况按规定登记在册。
(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通知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通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