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应从发生情形方面来区分:
1、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举例: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2、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关键词:第三人占有)。
举例: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
3、 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举例:张三出国前想把电视机卖给李四,双方约定,李四即刻买下张三的电视机,但张三要继续使用到出国前才把电视机交付给李四。
4、现实交付:发生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合同成立时完成物权变动。
举例:张三到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在支付价款后取得生活用品所有权。
扩展资料:
1、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2、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现实交付
百度百科-指示交付
百度百科-占有改定
百度百科-简易交付
现实交付:就像平时买东西那样,卖方直接向卖方交付货物。简易交付:就是本来货物就由买方占有,买方直接支付货款,完成的交付。比如甲把书借给乙,乙合法占有了书,而借了一段时间后,乙决定购买甲的书,直接向甲付款,书归乙所有占有改定:买方与卖方约定,标的物仍由卖方继续占有,而买卖合同成立时,视为货物完成交付,买方间接占有货物。 比如:甲卖给乙一本书,乙支付货款,约定乙享有书的所有权,但仍然由甲占有书,。指示交付:货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卖方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支付。比如:甲将书借给丙,事后甲将书卖给了乙,此时甲通知丙将书直接交付于乙,乙享有了请求返还书的权利,而完成的交付
通俗易懂来说这三者。
简易交付:就是在动产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了。
指示交付:就是在动产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则交付人就请求第三人直接代替其交付。
占有改定: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这个现实交付就是我一手钱,一手货,简易交付呢,就是非常简单的交给你,占有改定,也就是说现在东西是在别人占用的,然后呢?我只跟别人说,到时你把这个东西用完了,你给她就行了,只是交付就是指定指示,别人去怎么怎么交付给这个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