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驻外业务机构(办事处、业务部)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宗旨:为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实现企业持续发展,规范公司驻外业务机构(主要指办事处、业务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业务部)的管理,促进公司在各地区拍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业务部性质:设在各市、区、县业务部是代表公司在当地承揽拍卖业务的业务部门,无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公司总部行政决策,公司各级业务部的管理实行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级业务部审批:设立市、区、县业务部均须公司发展部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成立。 第四条审批条件 (一)地市级业务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二)在当地较好地段租用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应配备必要办公用具、通讯设备; (四)从业人员熟悉拍卖业务,具有丰富社会资源关系; (五)认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制度,遵守本规定,与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 (六)能够如期完成总部下达目标任务,完成总部工作部署。 第五条 归属管理 (一)各地业务部业务管理工作由公司发展部负责,业务部主任由总经理任命,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二)各市级业务部可在所辖区县设立业务分部,部主任由市级业务部提名,公司任命。 (三)各市地所辖区的区县也可单独设立业务部,业务工作归公司发展部直接管理。第六条 人员管理 (一)工作人员均不与本部签定劳动合同(拍卖师除外),不享受公司总部工资福利待遇; (二)各级业务部所需工作人员自行招聘、自行管理、待遇自定,公司总部实行人员备案管理; (三)各级业务部所有工作人员直接对本部主任负责。 第七条 职责权限 (一)各级业务部不刻制、使用独立的业务专用章; (二)不以公司名义或业务部名义设置财务帐户; (三)承揽拍卖业务,调查、提供拍卖信息; (四)受总经理及公司发展部委托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发展部全程参与相关工作。 (五)做好委托拍卖标的的查验、展示、公告、宣传、销售、产权过户、拍品移交等工作; (六)公司在业务部所在地独立承揽的业务归公司运作,必要时当地业务部做好配合。(七)协助总部做好在当地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业务操作 (一)审报拍卖标的需提供该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种类、新旧程度、产权归属,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标的,提供具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审报拍卖标的需要同时提供委托方委托函或意向书,各级业务部将该函连同上款要求的书面资料报公司总部审验核实后,由公司总部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审报委托拍卖标的的应书面提供标的的拍卖保留价、佣金收取比例、市场调查结论、处置期限及委托方的特别规定、要求; (四)委托拍卖的资产须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须合法有效; (五)委托方的证明资料须客观、真实; (六)所提供的拍卖标的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关瑕疵揭示充分; (七)委托拍卖合同签定后,由公司按拍卖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拍卖会,业务部按公司要求进行协作。 第九条 业务合作方案一: (一)业务考核以公司实际收取拍卖佣金为主,以拍卖成交额为辅; (二)一类地市业务部年拍卖佣金收入不少于30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1500万元;其区、县业务部年佣金收入不少于15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 一类地市为:青岛、烟台、日照、潍坊、临沂、淄博、济宁、泰安、东营、威海;(三)二类地市业务部年拍卖佣金收入不少于20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区、县业务部年佣金收入不少于10万元,拍卖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 二类地市为:德州、滨州、莱芜、菏泽、聊城、枣庄;(四)地市级业务部与区、县级业务部由公司总部直接考核,区、县级业务部目标任务不计入地市级业务部; (五)各级业务部承揽业务费用(主要是招待费、礼品费、差旅费、公关费等)须自行承担,拍卖操作费(主要是公告费、推介宣传费、差旅费、场地租赁费等)、营业税、所得税由公司总部与各级业务部根据佣金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六)非经公司总部特许,各级业务部与公司总部佣金分成比例在目标任务内按实际收取佣金的5:5分成;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部分按8:2比例分成;第十条 业务合作方案二:(一)各级业务部代表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招待费、礼品费、差旅费等公关费用由业务部承担。(二)每笔业务完结即价款支付、佣金结算、标的移交后,将佣金扣除本次拍卖税金、拍卖公告费、公司为本次拍卖支付的差旅费、拍卖场地租赁费后的协议比例支付给业务部,比例在合作协议中商定。第十一条 业务考核:(一) 各级业务部半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的,公司给予警示;(二) 各级业务部当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40% ,公司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部提成奖金由公司总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一)不得超越职权开展业务; (二)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借债、担保; (三)不得以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泄露在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私刻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操作业务; (七)不得将本公司的业务转交其它公司操作; (八)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损害公司或者客户的利益; (九)不得影响公司总部在当地承揽业务; (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视情节轻重扣罚提成奖金; (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扣罚提成奖金外,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各级业务部在与本公司合作前须认真阅读本规定,决定合作后在本规定原文上签写承诺书,交公司留档; (二)各级业务部在决定与本公司合作后,根据本规定另行与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 (三)本规定与合作协议书共同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双方共同遵守; (四)本规定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章程规定,未能完善部分,按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五)本规定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