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的物保--- 2.丁的物保---3.丙的人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扩展资料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银行应当先对此物保实现债权;
2、如果丙、丁是连带担保,则不足部分,银行有权要求甲、丙、丁任意一方或多方承担清偿责任,不分先后。
1、甲的个人财产
2、乙丙丁任意一方或多方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你好。
1甲的物保--- 2丁的物保---3丙的人保
一般担保 物保先行。记着这点就行。一般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不存在,因为有了人保(一般保证)还要丁的物保干啥。
不要把问题想复杂。债务人有担保的先执行债务人,债务人没有的物保先行。记住这么个规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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