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许可证到哪里办理?

2025-01-24 2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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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酒类流通许可证需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酒类纳入食品管理。

酒类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核发原由经信部门核发的批发、零售酒类专卖许可证。

二、为便于酒类经营者的统一管理,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酒类项目,将酒类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与预包装、散装、乳制品在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内标注。

三、申请及换发酒类经营许可的材料

1、新申请酒类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书应注明是否经营酒类。

2、上海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对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新增酒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酒类经营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酒类经营者需继续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配备合法上游企业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企业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确保酒类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回答2:

酒类流通许可证需要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1、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扩展资料: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回答3:

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扩展资料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的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201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八条明确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回答4:

酒类流通许可证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零售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经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复印件;且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知识测试题、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此两表格由受理单位提供),(须有一名具备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


扩展资料: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回答5:

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不过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就不需要办理酒水流通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不再据此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