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不能随便断定,是否算交通事故,需要满足交通事故的因素,具体如下: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发生交通事故先交纳立案材料,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笔者在前面章节介绍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对于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已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件一定要带齐,以免耽误时间和精力。
扩展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都有管辖权。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法院起诉时,应当选择赔偿标准高的法院进行起诉。(经济越发达地区,赔偿标准越高)同时还要考虑所选择的受诉法院是否方便诉讼,以节省诉讼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老年人在公交车上摔伤是否交通事故,不能一概而论。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是否算交通事故,要看是否报案,交警队是否作出事故认定书;
可按健康权纠纷起诉,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
参考:2010年8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俞先生遭受身体伤害,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俞先生又是公交公司的乘客,为此,依照《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享有消费者地位。 对于俞先生选择基于《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海曙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付俞先生23万余元。(在百度网页上搜索:公交车上摔伤判决书)
法院是重证据的,能够证明公交车在老人摔伤的问题上存在过错,比如急刹、突然起步、突然变线,甚至设计缺陷等,那么老人可以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老人的受伤与公交车有必然联系的话,恐怕起诉了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您好。 1、如果是车辆肇事,属于交通事故; 2、如果是因为启动、停车等造成的,属于意外事故,可以依法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