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年度“发生”的费用,今年12月列支,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么?

2025-01-01 06: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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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
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个人觉得如果你可以当期做费用,次年在汇算清缴之前拿到支付凭证。

回答2:

2012年12月可以列支费用,因为2011年11月就签订了合同。
借:营业费用--广告费 1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万
2013年1月12日全款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回答3:

如果金额较小,就可以计入当期费用,金额较大就在下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