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请详细介绍!
2024-12-27 06: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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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的实质是强调了重点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一,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指从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此可以看出,重点建设项目至少应具备两个标准:一是在投资规模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型或中型标准;二是在实际作用上对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这类项目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或是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进步的项目。为保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为公开招标在透明度和竞争性上更具优势,更能体现招投标制度的目的和宗旨。1996年发布施行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确认了这项制度。 第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选用《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公开性、竞争性都远远不及公开招标,容易产生违规操作和内幕交易,如果不进行严格的监管,会给重点工程建设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考虑到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项目确定部门行使对邀请招标的监督权比较适宜。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回答3:

公开招标是最为常见的招标方式之一,属于不受限制的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的各种媒介发布招标的公告,邀请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并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竞争交易方式。
有哪些项目必须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呢?一般主要有以下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采购的主要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土地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紧张,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经招标项目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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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1、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3、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情况,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回答5: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些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