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海洋技术、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与海岛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三)负责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及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登记、海域论证、海域评估和海域界线勘改则定及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四)承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法使用的责任,负责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五)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牵头处理贺歼滚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负责海上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
(六)承担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制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并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污染防治;负责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海洋环境观测预报与海洋、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海洋自然灾害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渔业管理工作。负责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以及产业规划。监督管理渔业许可证制度;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承担渔港和渔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组织实施渔业防灾减灾与抢险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研究以及海洋禅余基础与综合调查,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
(十)负责海洋产业的推动工作。拟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负责对全市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十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外经外事和对外国际合作;负责有关海洋与渔业对外对台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负责海岸带综合管理示范项目的管理、协调和工作计划的执行,监督各子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本市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市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各海洋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承担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
(二)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丛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海域使用论证、评估;组织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审核和监管海洋、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项目;负责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辅设审批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海岛使用管理,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四)负责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海洋与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代表国家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局孝人提出赔(补)偿。
(五)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省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远洋渔业和新兴渔业发展及渔业机械化工作;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渔港、水产原(良)种场、现代渔业示范基地的规划;组织拟订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六)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监测观测网络建设;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指导开展海洋与渔业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施管辖海域巡航执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负责职责范围内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水产种苗及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重大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平安渔场"建设和重大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渔业电信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基础与综合调查;拟订本省海洋资源管理与渔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及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制定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组织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指导行业技术人才培养教育。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桐郑稿展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