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提前离职,工作交接未完成的情况下,公司可否扣押其工资或部分工资?

2024-11-22 0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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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员工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提前离职,工作交接未完成的情况下,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扣一部分工资,未造成损失的不能扣押其工资或部分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回答2:

员工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提前离职,工作交接未完成的情况下,未造成损失的,公司不可扣押工资或部分工资,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扣一部分工资,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你的情况建议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只要公司同意,不用提前30天提出离职,也可以离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回答3:

员工的交接懈怠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一种违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贵公司能够证明确因该员工的行为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则可要求员工予以赔偿,索赔的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当然,公司的索赔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公司先向员工支付工资而后另外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另一种是公司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款,但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的规定,这样扣除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另行补足。不同地方可能标准不一样,但基本大同小异。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4:

公司是可以扣押员工工资的,因为这属于员工违约,已经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工作,违约员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回答5:

公司不可以扣押全部或者部分工资。公司没有权利那么做。
如果员工未交接对工资造成损失的,工资有权利让员工去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