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扩展资料: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国的债券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关于企业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业内的说法简单明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由发改委核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由证监会核准;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证券交易所备案。
人民银行及其下设机构并不直接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