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4-27) 阅2344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12-14) 阅7637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7-1) 阅4421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3-28) 阅1503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4-8-23) 阅2170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5-9) 阅4198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9-30) 阅8831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6-19) 阅2498次
/铁道部——(1995-6-12) 阅3523次
/国家计委——(1989-11-8) 阅2439次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国家经委——(1980-11-1) 阅1852次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