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三同时”的法律法规

如题
2025-01-31 1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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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4-27) 阅2344次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12-14) 阅7637次 

  • ·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7-1) 阅4421次 

  • · 关于向违反“三同时”规定违法开工建设煤矿(第一批)下达停止施工指令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3-28) 阅1503次 

  • · 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4-8-23) 阅2170次 

  • ·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5-9) 阅4198次 

  •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9-30) 阅8831次 

  • ·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6-19) 阅2498次 

  • ·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6-12) 阅3523次 

  •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的通 

    /国家计委——(1989-11-8) 阅2439次 

  • · 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国家经委——(1980-11-1) 阅1852次 


回答2: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